致那些看不到的電影(二):美國、法國與台灣的電影分級制度
上一篇從電影《性本愛》被分級審查委員拒絕給予級別一事,看到了台灣現行分級制度的問題以及執行上的模糊地帶,甚而,級別審議恐成為官方單位對電影創作自由的箝制與變相的電影審查,產生違憲的疑慮。事實上,分級制度存在的初始目的,其實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免受電影不良素材的影響,同時,也增加成年人對電影選擇的自由度,不會過度侵犯人民的言論自由權。通常討論電影分級制度時,多會以電影工業的大輸出國,美國的電影分級制度(The 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為例。
1966 年,具有保守宗教背景,限制美國電影創作自由三十多年的《海斯法典》(Hays Code)取消,1968 年由美國電影協會(The 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MPAA)所制定的電影分級制度取代電影內容審查。延續著六零年代法國新浪潮運動對美國電影的影響、經典好萊塢片廠制度的沒落,再加上《海斯法典》的廢除,都為美國電影創作注入新的力量,造就了新好萊塢時期豐沛生猛的作品,也為當時一批導演例如史丹利・庫伯力克、法蘭西斯・柯波拉、喬治・盧卡斯、史蒂芬・史匹柏等創造了更為開闊的創作環境。
美國電影分級經過幾番修改,目前有五種級別:G(大眾級,所有人皆可觀看)、PG(普通級,建議兒童在父母陪伴下觀看)、PG-13(輔導級,十三歲以下需要有父母陪同觀看)、R(十七歲以下需要有父母或監護人陪同觀看)以及 NC-17(十七歲以下不得觀看)。與台灣現行分級制度相當不同的是,美國的電影分級,是由美國電影協會轄下的分級機構執行,並有全國影院業主協會、美國國際電影進口及經銷商協會負責監督;分級結果作為參考用途,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制定分級的目的在於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因此,成為評級委員的條件,除了具備專業電影知識以外,還必須具有為人父母的經驗,如此才相對能判斷不同年齡的兒童適合觀看什麼樣的電影。妥善的電影分級,可以幫助戲院、廣告商以及家長、學校作為選片指引,要不要讓電影分級,可以自由選擇,只是沒有評級的電影,不僅無法廣告宣傳,也多會被院線拒絕,只能在數量有限的藝術戲院放映,且也難獲得廣告商的青睞。因為商業的考量,幾乎多數的電影都會選擇被評級。
而電影藝術起源國法國的分級制度又是如何呢?法國國家電影中心成立審查委員會,負責電影上映前的分級,其與美國分級制度在概念上相當不同的是,法國電影分級具有法律上的限制效力。若比較同一部電影在法國與台灣和美國的級別,會發現法國的電影分級比起其他國家要寬鬆許多,比如大衛芬奇導演的《龍紋身的女孩》(The Girl with the Dragon Tattoo,2011)在台灣是十八歲以下不得觀看的限制級,在美國是十七歲以下有成人陪同即可觀看的 R 級,而法國則是十二歲以上即可觀看;《蝙蝠俠:開戰時刻》(Batman Begins,2005)台灣是保護級,美國是十三歲以下由父母陪同觀看,法國則是全年齡都可觀看,沒有限制。但是這樣的「寬鬆」,是建立在分級委員會希望從形式上擺脱任何審查理念的束縛,將電影分級的宗旨定位在發展電影產業經濟、保護兒童上,相當尊重電影藝術的創作自由,以及成年人的觀看選擇自由。分級標準固然寬鬆,但具有法律效力,且戲院現場會嚴格執行級別限制。
法國的電影分級也經過多次修正、調整才呈現目前共分為八級的樣貌。隨著社會風氣的開放,大眾對所謂暴力、色情在共識上的轉變,分級制度的標準與年齡分界也隨之檢討、調整,例如 1975 年的分級以十三歲和十八歲為界,共分六級,當時的法國總理頒佈了新的法案,將十八禁的色情電影(Les films X)票價調漲,且這些放映色情電影的戲院不能享有國家的補貼。先不論這樣的做法在當時是不是理想的方式,但 1990 年時,當時負責審理電影級別的委員會主席認為分級制度的年齡標準太過保守,於是將分界調整為十二歲和十六歲。而到了 2000 年,一部大尺度的情色電影《Baise-moi》引起了社會議論,人們發現十六禁並不足以「對付」這部作品,因此十八禁的分級標準就此確立,沿用至今。
相較於以上兩國的情況,台灣的電影分級制度相對來得晚些。1983 年,台灣制定《電影法》,廢止先前使用、具有強烈政治控管意圖的《電影檢查法》,確立電影事業為文化事業。然而,當時的《電影法》依然限制電影不該有違背政府政治立場的內容,並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具有責令修改、刪剪或禁演權。到了 1985 年,新聞局宣布施行電影分級制度,一開始只有普遍級(任何人皆可觀看)與限制級(十八歲以下不得觀賞)的差別;半年後,再增設了輔導級,即未滿十二歲不得觀賞,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須由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觀賞。1994 年因為《侏羅紀公園》一片以輔導級上映,使得許多想帶十二歲以下孩童進戲院看恐龍的父母抱怨連連,因此上映三週後,這部電影促使台灣電影分級增加了保護級!同時也因為分級的調整,讓該片票房創下台灣歷史紀錄。至此,台灣電影分級四級確立,一直沿用到 2015 年十月,才修法調整為普通級、保護級、輔十二級、輔十五級、限制級,共五級。最為人驚訝的是,藏匿在《電影法》長達三十多年,對電影內容行思想控制的條文,居然直至 2015 年文化部大修陳年老舊的《電影法》後才將之剔除。
台灣的電影分級制度實施了三十年,期間也發生不少爭議,是時候重新思考、檢視現行的分級制度。美國電影分級制度的理念,或許能幫助我們重新理解電影分級扮演的角色:「電影,能夠開啟孩子們的視野,展現新的世界、文化與觀點,而家長則在觀影經驗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要能確保孩子接觸的是正向且豐富的。因此,家長們需要一些工具來輔助挑選電影,而電影分級制度則扮演這樣的角色——幫助家長挑選合適的電影給孩子們欣賞,讓電影為家庭生活帶來正向的影響。」就此而言,電影分級提供家長一個參考值,不具有法律的效力,因為家長才是那位最了解自己孩子能看什麼、不能看什麼的人;至於其他成年者要觀看什麼電影,則更不在分級制度可以限制的範圍內。而法國電影分級制度的發展過程中,也展現一個分級制度應該因應社會氛圍與大眾觀感而調整,這必須經過討論的過程並達到社會共識,而不是削足適履,運用技術性的手段讓一部電影創作失去分級的資格,侵犯到憲法所保障人民的創作言論自由。